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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小贷公司的玩法: 机构、从业人员都必须持牌经营

发布时间:2017-11-14      信息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:刘晓春 浙商银行行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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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香港街上到处有银行、财务公司的招牌,典当行也不少,却很难见到小贷公司。你可能会在街头小报的缝缝里、街角的招贴中、网络上看到小贷公司的广告。不过,这些小贷公司基本都是合法的,有警署发的放贷人牌照。


  香港是个很容易借到钱的地方,有银行、财务公司、小贷公司、“二叔公”当铺。既然是小贷公司,贷款额度当然就很小了。一般不超过一万,是个人小额信贷。期限最长6个月,年化利率52%,据说坏账率在8%-10%。


  朋友告诉我,小贷用途主要是救急,比如马上要开学了,孩子买书本、交学费的钱还没有着落;比如突然受伤,医药费一下子凑不齐;也有的借来付保险费,应该是期缴型的,不能错过交保期限。


  听说还有更奇葩的,问小贷公司借钱存银行。这些人一般是小老板,不缺钱,但有了钱怕搞没了,就以这种方式逼着自己“理财”。


  据朋友说,现在小贷公司也抢了一些当铺的生意。香港规定,当铺如果没有放贷人牌照,一张当票最高只能借5万港币。许多人当的一块表、一只包,往往就值十几万。于是小贷公司就抢这部分生意。


  放贷款的生意,最终还是看风险评估与管理。只是针对不同的客户、不同的业务,不同的放贷人有适合于自己的不同方式和套路。


  香港的小贷,可以在网上申请,但正式贷款时还是要当面填资料的,审核的内容与银行差不多。至于如何审查、评估借款人的信用,朋友介绍说,他们有一个“法宝”——自己的“征信系统”。


  香港有正规的征信评分系统TransUnion,简称“TU”,而小贷公司圈有自己的征信系统,叫做“TE”。小贷公司的信贷经理们在WhatsApp里建一个群,将借款人信息、曾经在哪里借过钱、现在在外面欠了多少钱等有关情况都放到群里交流。一方面只要发生了业务、获得了情况,就随时在群里互通有无;另一方面,也有人定期发布总结,各家公司按需求把群里的内容写到自己的评分系统。这样,对于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基本上能做到一查一个准。


  贷款出了风险怎么办?最小的小贷公司,连老板带员工可能就三四个人,客户有700个左右。一旦出了风险,催收工作根本做不过来。所以,除了正常的催款,收贷工作就都外包了。至于承包人用什么手段收贷,他们就不管了。

香港小贷公司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它的制度安排。除了必须有放贷人牌照外,还必须有一个RO才能开业,RO即受规管持牌人。就是说,小贷公司必须有合资格受规管的信贷经理或运营经理。RO首先必须身家清白,其次是经过考试获得牌照。也就是机构和业务人员,都要有牌照。这跟银行、投行、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业务一样,机构要有一、四号牌,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拥有一、四号牌的RO。香港还规定,一家小贷公司如果进行欺诈、业务经营不善,RO要负全部责任。一个RO,可以同时给几家小贷公司做持牌人。


  在香港,RO制度不仅在金融行业很普遍,许多行业都有。比如眼镜店、美容业、珠宝业等。RO若违反了规矩,就失去了牌照,也就失去了在这个行业从业的资格。因为参与的机构、人员都受规管,所以市场才能相对健康的运转。

说到“规管”,顺带说一下最近几年出现的网贷公司。香港除了“银行条例”,还有“放债人条例”。“放债人条例”规定,以“点对点”模式放债,必须持放贷人牌照。但到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例。于是,那些想要开展网贷业务的人们就等啊等,等着监管对网贷做出清晰的规定。和内地网贷如火如荼发展不同的是,在香港,没有放贷人牌照,就一定不敢大张旗鼓的以科技、创新、普惠等名义要求合法化。


  几年前,终于有忍耐不住的,冒出了几家网贷公司。目前最大的是Welab,香港、内地两边业务都做,在两地各有一个网贷平台,不过内地的客户远多于香港客户。


  还有一家叫Monexo,专做房租贷。创始人是一个印度人,花旗信用卡老总出身,他要求做业务必须满足香港现行的两大指引:反洗钱;确认客户身份。他不接受香港以外的客户,要求网上双重认证,网页保安级别与银行相同。同时又主动跟随英国监管的要求,找托管行,绝不碰客户的钱。客户申请贷款,除了需要身份证、护照、住址证明,还要银行月结单、报税表、房租协议,还要TransUnion信用评分。这跟银行放贷款几乎没什么区别。也因此,Monexo没有什么竞争力,业绩很一般。


  由此可以看到,香港人虽然商业头脑很灵活,但骨子里还是守规矩的,习惯于在一个有规则的市场里搏击。


  朋友说:“所以,我们要反思一下内地的‘现金贷’。其实‘现金贷’跟香港这些小贷公司的贷款差不多,也跟外国的Payday loan道理一样。但为什么就做得比较乱?”


  规矩,是规管出来的。但被规管者也并非完全被动。市场的参与者,固然是到市场来赚钱的,虽然要创新、竞争,但一个竞争的市场,是在互助中竞争,而不是互害的竞争。这应该是市场参与者的底线。


  人们对市场竞争的理解,往往套用对战场的理解,认为是你死我活的零和竞争。殊不知,在商场上倒下的,大多数是由于不适应市场的变化,问题出在自身,而不是对手。


  进入市场,虽说“法无禁止皆可为”,但如何为,自己还是要有一定的规矩。当出现纠纷时,纠纷本身要按一定的法规进行处置。所以,“可为”与“如何为”,不是一回事。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,这个市场,必须是一个规范、清洁的市场,是一个受法律规管的市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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